根据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办清手续的不得离职:工作调动;因病不能工作超过3个月;因故临时离职超过3个月;撤消会计职务;单位撤消(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单位合并(被合并单位向合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分立(被分立单位向分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如遇到上述情况,单位**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