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